作弊考研(作弊考研有影响吗)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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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有作弊的吗

考研有作弊的吗:是有的,但不应该这么做。

首先考研作弊会被判刑。研究生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在研究生考试中作弊的,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个人认为,没有这个必要。还不如踏踏实实复习好不是比什么都强吗?作弊不能够做一辈子吧,还有就是没有必要冒这个险,花时间花精力在作弊上做准备,还要冒被抓住的风险,能不能成功还不能保证,不划算。努力凭自己实力拿到的永远是最踏实的。

考研作弊会被禁考么?

一般情况下不会,这些是为了取证,或者有人违反纪律用的。

以四川省为例,所有考生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考试全程录像,考试结束后组织专人回放审核,对发现的违规考生一律从严处理。

凡研究生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当次考试成绩,次年不得报考;对严重作弊行为,如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传递试题信息。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等,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考试院提醒

考试时刷二代身份证进入考点,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考点。考场统一配备无声挂钟和金属探测仪,禁止考生携带计时工具或违规物品进入考场;考场统一配发考试文具,禁止考生自带文具进入考场等。

据悉,2013年研考期间,四川省多部门联手共打掉作弊团伙8个,抓获专事作弊的违法人员20余人;共查处违纪作弊考生465人。

这些违法人员都受到了应有处理,违纪作弊考生均被取消考试成绩,其中作弊的172名考生还被取消2014年硕士研究生报考资格,并被记入教育部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考研

考研作弊被抓,会有什么后果?

没有影响的。只有作弊才会有影响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扩展资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研作弊会受到什么处分?

考生在研究生考试期间违规,将受到“取消考试成绩”“停考”等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研作弊可禁考3年: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2013年研究生招生简章。今年的简章首次规定,对于作弊考生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考研作弊可禁考3年

考研作弊怎么处理

单科考试零分处理,情节严重,取消剩余考试资格。

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Unified National Graduate Entrance Examination),简称“考研”、“统考”。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机构为选拔研究生而组织的相关考试的总称,由国家考试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组织的初试和复试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并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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