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一等二等多少钱)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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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奖学金制度

天津大学考研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按照国家政策,天津大学从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收费制度。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规定收取学费。

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分为研究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助学金两个部分。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等;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基金、助困基金和专项励学金等。

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研究生,天津大学奖助学金的覆盖面可达到100%。具体执行细则参见当年的校发文件。

资助与奖励政策

1.凡关系调入天津大学并被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的研究生:推免硕士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在每年6000元基本助学金基础上,额外获得助研经费至少2400元。表现优秀者可获得数额不等的学业奖学金,就读期间还可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金20000元。直博生,入学后在每年21000元基本助学金基础上,额外至少获得助研经费6000元,以及数额不等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表现优秀者还可申请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金30000元。

2.对来自教育部批准的设有研究生院院校、原“985工程”院校的推免生(含天津大学本校学生),在推荐学校综合成绩排名前15%者,入学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来自原“211工程”院校的推免生,在推荐学校综合成绩排名前5%者,入学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注:上述综合成绩排名依照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备案信息为准。

3.对于来自外省市院校的推免生,入学后一次性给予500元差旅补助。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2022,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2022,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2022,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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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

构成: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学校助学金+导师助研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 1 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以上内容摘自《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学业奖学金: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 1 次。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1.8 万元,获奖比例 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1 万元,获奖比例 7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0.9 万元,获奖比例 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0.45 万元,获奖比例 60%。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以上内容摘自《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助学金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第六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 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 A 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待遇。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对于纳入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支教生、保返生按入学当年的奖助学金政策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

第十二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设立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用于奖励优秀推免生、开办研究生招生夏令营等,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参见当年工作通知。

第五章 基础学科资助基金

第十三条 为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型人才培养,吸引研究生优秀生源,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基础学科资助基金,以资助基础学科优秀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参见当年工作通知。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精神,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励资助管理更加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多方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分为研究生奖励和研究生资助两个部分。研究生奖励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论文奖励等;研究生资助包括研究生助学金、助管基金、助教基金、助困基金、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和专项助学金等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学工部和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 奖励资助体系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多方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参见《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捐资设立,根据奖学金协议具体要求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多方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专项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研究生论文奖励用于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天大校研〔2012〕7 号)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发表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补充奖励的通知》(天大校发〔2014〕17 号)。

第九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具体参见《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研究生助管基金旨在多方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压力。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基金用于对承担本科和研究生的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等学辅助工作的研究生给予资助。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学生助教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困基金用于资助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家庭变故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旨在营造国际化培养氛围,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国际竞争力。主要资助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赴境外参加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短期访学和联合培养等。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捐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具体参见天津大学关于专项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级主管领导、相关部门、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校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协调监督和审批工作。各学院成立由院级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院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院级评审委员会须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院级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院级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级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校级评审结果有异议,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校级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进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十九条 各类型奖励资助文件的修订,与本文件有相抵触部分,以新修订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可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兼得。原则上国家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不能兼得,各项专项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对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4 年6 月20 日经学校2014 年第6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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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的奖学金怎样评定?

1、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奖助学金待遇。

2、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扩展资料

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二)综合表现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或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助学金实行降档、暂停或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者;

(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五)本学年存在课程不合格者;

(六)学籍异动者;

(七)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八)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参考资料: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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