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商学院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是公办全日制省属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融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法学、文学于一体,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研究生培养、专科教育及成人教育的商科类院校。 第三条 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四条 2006年学院面向全国27个省(市、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地组织的口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方能报考。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报考旅游管理专业,色盲者不宜报考艺术设计、动画、广告学、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 第七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美术类考生,湖南省和河南省考生专业成绩以本省联考成绩为准;其它省市考生必须是已参加我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方能填报,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的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略小于此比例。 第十条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投档,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靠前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对于靠前志愿进档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靠前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同学科相近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不计投档成绩,但在录取进专业时,优先录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文艺、体育特长生应符合教育部及所在省份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条件,经过我院项目水平测试认定合格,参加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的最低要求,方可按特长生的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十五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2天内公布,网址为:http://www.hnbc.com.cn,招生咨询电话0731-8686693、8686694,投诉电话0731-8689012、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特、勤基金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由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金构成的奖、助、贷、补、免基金,从学生年度学费中提取。分院、系两级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特别优秀的学生和特困优秀学生还可享有国家级和省级\"政府奖学金\"和\"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各项奖励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减免部分学费等措施予以帮助。学院倡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