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前章 总 则
为了保证长沙医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靠前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医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长沙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长沙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长沙医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823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第十一条 办学理念:质量立校、突出特色、开拓创新、追求卓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长沙医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长沙医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长沙医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长沙医学院董事会、院务会、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长沙医学院2007年招生总计划为4050人,其中本科2650人,专科1400人。面向全国21个省市招生,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长沙医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在靠前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靠前学校志愿的考生;在靠前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靠前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对考生无单科成绩要求,总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的出档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后,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外语要求为英语,不加试口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文化成绩测试等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湘价函[2007]41号有关文件规定,我院2007年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1)本科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①临床医学、医学检验、预防医学、口腔医学、药学、中医学、医学影像学7个专业13500元/年/生;
②护理学、针灸推拿学2个专业11800元/年/生;
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等2个专业11500元/年/生;
④工商管理专业10500元/年/生。
(2)专科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①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疗美容技术等6个专业8700元/年/生;
②护理、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信息管理等6个专业8500元/年/生;
③应用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2个专业7500元/年/生;
④工商企业管理专业:6500元/年/生。
(3)住宿费:1200元/年/生(公寓式住宿,水电超量后费用自理)。
注:我院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上述收费标准是2007省物价局文件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经考试合格,颁发长沙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统一上网电子注册。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制度:成绩优秀者可获得“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贫困助学金”、“校长奖学金”等,一学年后可申报国家助学金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31-8498888 传真:0731-8499999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雷锋大道九公里处 邮编:410219
E-mail:he8498888@163.com 学校网址:www.8498888.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沙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